时间:2022/7/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位居民:

为做好我县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沙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二)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元/人.月)。(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四)申请人家庭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二、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相关家庭状况,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二)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提供租赁(或借住)证明、产权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查验原件)。(四)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或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五)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查验原件)。(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个人或单位出具的租赁住房正常缴费担保证明。(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责任:(一)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请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居民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前来社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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