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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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石家庄11月19日电(付兆飒)1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例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典型案例。案例一:荆州原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年4月2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荆州原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原始人社区APP”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原始人社区APP”会员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当事人自年3月至年5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94万元,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年4月27日,承德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年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项目所在地块,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当事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的涉事地块(A5、A7、A10、A11、B1、B2、B3、B5、B6、B7)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至年,陆续取得涉事地块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在销售过程中,将“办公”房宣传为“公寓”,将“办公”性质房屋宣传为具备“商、住、投资”的房屋,将相关“办公”用房建筑区域宣传为“商业广场”,是欺骗误导购房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衡水市某医疗公司商业贿赂案根据群众举报,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对衡水某医疗公司的医疗器械购进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财务室记账凭证中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召开学术交流会从而获取其他医疗机构医生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介绍患者到当事人公司就医,患者就医后当事人按照收费的一定比例通过公司员工银行账户转款给推荐医生。此案受贿主体为医疗机构的医生或工作人员,其职权影响力足以为当事人谋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怀来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防疫物资虚假宣传案年3月21日,怀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怀来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件医用防护服,但防护服质量太差,并提供了相关购买凭证。经执法人员分析比对发票、电脑信息以及该公司经营范围等,该公司并没有经营医用防护服的经营范围,也没有办理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行政许可,同时该公司在明知不具备上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具的发票上标注“医药”字样,其存在主观故意,以虚假商品性能、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秦皇岛市某口腔门诊部市场混淆案年4月28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口腔门诊部打着“医院联合门诊”的旗号从事医疗活动,欺骗患者。经调查,该门诊部和医院等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医疗合作关系,未取得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4.94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年9月26日,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今明今亮”眼贴。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会员管理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当事人自年12月至年3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00多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七:辛集市宏润肉类食品批发零售部混淆行为案年3月16日,辛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辛集市宏润肉类食品批发零售部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当事人于年3月10日、年3月13日从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两批非雨润的猪肉产品60公斤,未向顾客明示其来源而以雨润冷鲜肉名义对外全部售出,货值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8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八:甘丹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案年3月7日,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甘丹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涉嫌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该产品实际上市时间为年11月,而其网站所称“直至年6月25日不完全统计:累计销售数量超过套”等信息为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衡水市某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网上刷单案年7月,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某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使网店商品的排名顺序靠前,让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看到并选择当事人网店的产品,增加网店的销量,于年6月修改某旗舰店销售数据1次,增加了单,花费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十:青岛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年6月8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黄金”虚拟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翰林黄金商城APP”,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办公用笔记本电脑3台,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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