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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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保定涿州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关于周某某、丛某某组织卖淫案的起诉书。两男子组织卖淫在保定被捕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9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路**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起诉

(网络配图)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曾在公寓内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3月至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丛某某在涿州市**公寓内组织卖淫女常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制定卖淫项目内容和价格,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以收取嫖资、办理会员的方式非法获利。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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