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高检发研字18号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特别紧急通如,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修改为: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均应依法受理。(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如

高检发研字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9月15日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1、浙江丽水胜诉:丽水中院立案后拒不审理,浙江高院指令审理

2、湖南株洲胜诉:撤销株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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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西南昌胜诉:在被拆迁房屋周围筑围墙属违法建筑,责令城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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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撤销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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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江西胜诉:判决乡政府强制清表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

10、山东临沂胜诉:判决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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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湖北恩施胜诉: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恩施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湖南长沙胜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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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湖南长沙胜诉:撤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非本机关制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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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宁夏中卫胜诉:撤销中卫市海原县国土局和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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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湖南长沙胜诉:撤销长沙市望城区某征地拆迁办作出的限期搬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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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山西忻州胜诉: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委托人予以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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