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快“老旧车”淘汰步伐,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交警大队将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展“老旧车”淘汰治理工作。 淘汰范围: 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 相关政策: 1、对已经灭失的“老旧车”可以凭以下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灭失证明(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 2、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车主已经自行解体并作为废旧金属处置的机动车,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和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纸刊登声明,由车主本人到辖区交警中队办理登记(沙城城区车辆到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属于运输企业、单位等非个人所有的机动车,需出具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措施办法: 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4号)相关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属监销车辆的,应现场监销,确保报废解体的唯一性。 特此通知 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交警大队“微宣办”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