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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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17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怀来县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奖励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怀来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工作。

怀来县城市客运管理所作为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工作的受理与实施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对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怀来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举报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核查和处理。

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投诉电话为-(24小时),地址为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下巴齿路口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楼二楼城市客运管理所办公室。

第二章获得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以下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一)正规巡游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6、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7、其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举报内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先未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掌握的;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举报有基本线索(包括车牌号、违规时间、地点和事实经过),并能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票据等证据资料。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有关证据真实有效:

(1)举报投诉基本情况,包括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车辆牌照号码、举报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车辆行驶路线等以及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与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关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人或相关影像材料及该车驾驶员的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等;

(3)举报人乘车影像资料;

(4)票据或电子支付凭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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